家庭继承篇 | 赡养人支出的赡养费能否向其他赡养人主张

家庭继承篇 | 赡养人支出的赡养费能否向其他赡养人主张
张月君
律师
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

老人有多个子女,综合各方意愿及各种客观因素,老人晚年一直由其中的一个子女(为便于表述简称“A”)赡养,包括老人各项费用的开支、吃住、生病就医等均由A一人承担。由于兄妹们之间原来感情较好,A对于自己的付出没有与其他兄弟姐妹计算过。现在老人已过世,针对老人的遗产事宜,有个别子女B将A告上法庭,赡养老人的子女A想让其他的子女一起均摊。


01


A能否对已经发生的费用要求其他子女一起承担


(1)法院支持其他子女的追偿权


齐某与李某赡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15471号】


关于齐某是否是向李某追偿医疗费、养老院费用、赡养费等费用的适格主体的问题。成年子女均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李某1赡养齐某是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在多数赡养人之间,成立按份债务关系。各赡养人应依据各自经济能力所确定的分担份额,来按份履行其赡养义务。在按份债务关系中,如果部分赡养人先行履行了全部经济供养义务,并且导致债权人债权全部实现,那么履行全部经济供养义务的赡养人的行为,实际上已导致其他按份债务人债务的消灭,其他债务人实际上也就不再需要向债权人履行其债务份额。按份债务人间彼此债务独立,某债务人并不负有为他债务人进行清偿的义务,从而其他赡养人的“得利”在法律上并没有合法依据,履行全部经济供养义务的赡养人有权向其他赡养人追偿。本案中,李某出国经商期间,齐某由李某1照顾,齐某支出的医疗费、养老院费等全部费用已由李某1全部支付,也即李某1履行了全部经济供养义务。故李某1有权向赡养人李某追偿,也即齐某并非是向李某追偿医疗费、养老院费用、赡养费等费用的适格主体。故齐某的第一项至第六项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不予支持。


李丙芝与李云苹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11328号

一审法院认为: 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每名子女均应根据各自的经济能力、时间精力等或从财力物力上,或从日常照顾上,或从精神安慰上尽到各自的赡养义务,对父母尽到何种程度方为尽到各自的赡养义务则因人而异、因心而异,在子女未尽赡养义务时,父母可向法院请求子女进行赡养。对不尽赡养义务或少尽赡养义务的子女,法院亦可在继承纠纷中通过对父母遗产继承份额的确定给予平衡。当然,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部分子女存在为其他子女垫付父母赡养费且该费用数额确定且明确的,部分子女亦可就其垫付的部分向其他子女求偿。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赵某华与赵某平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鄂13民终2332号

本院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赵某华上诉称其成年后已入赘至女方家中并放弃继承父母的财产,根据风俗习惯应由赵某平赡养父母。本院认为,赡养义务系法定义务,赵某华的上述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赵某平是否有权向赵某华追偿已支付的赡养费用。根据民法债务理论,某一债务人已经履行全部债务,导致债权人债权全部实现,那么该债务人的履行全部债务的行为,导致其他债务人债务的消灭,其他债务人实际上也就不再需要向债权人履行其债务份额,这种替代履行行为,使该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债务人求偿。本案中,赵某华与赵某平对赵某又均负有赡养义务,赡养费应由二人共同分担,赵某平不负有为赵某华承担赡养费的义务。现赵某平已经支付了全部的托养费及医疗费,本应由赵某华分担的赡养费份额被赵某平替代履行,故赵某平有权向赵某华主张追偿已支付的赡养费用。


(2)法院没有支持其他子女的追偿权


贾某1与贾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5民初22385号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贾某2是否应当承担贾某1所负担的贾兰丰各项费用的三分之一。关于贾某1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核心问题在于贾兰丰去世后,贾某1作为与其生前一同生活并进行照顾的子女是否有权对贾某2进行追偿。本院认为贾兰丰主张医疗费的权利是基于身份权所产生的专属权,此种权利因其具有专属性,因此是一种不可让与的权利,其行使的主体是特定的,而本案中贾某1并不具有请求该项权利的主体资格,理由如下:第一,我国婚姻法虽然明确规定了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但并未规定在父母有多个子女的情况下各子女如何具体承担赡养义务,且赡养本身是一个较为抽象和内容较多的一种行为,不仅包括赡养费的给付问题,还包括了平时的照顾、心理慰藉等诸多方面,因此父母有多个子女的情况下各子女应承担赡养义务的多少无法具体量化。第二,主张赡养费的权利是基于身份权所产生的专属权,此种权利因其具有专属性和不可让与性,此权利应随着权利人的死亡或放弃归于消灭。另一方面,法律并未赋予承担全部赡养义务的一方有向未承担赡养义务的一方进行追偿的权利,举重以明轻,即使一名子女承担了父母大部分赡养义务,其也无权向其他子女主张追偿。第三,如果承担了全部赡养义务的子女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其可以在继承时要求多分配遗产,对此我国继承法也有明确规定。可见,承担了全部赡养义务的子女虽然不享有向其他子女追偿赡养费的权利,但同时其享有了多分遗产的权利,故其合法权益并不会受到损害,其不享有追偿赡养费的权利也未违反公平原则。综上所述,贾某1在本案中无权向贾某2主张应当给付贾兰丰的医疗费。

董维新、董维珍等与董维根、刘国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江都市人民法院)(2021)苏1012民初556号】

本院认为,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父母抚养子女与子女赡养父母,既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定责任。在多子女家庭,法律并不能对相应的义务按绝对平均主义进行界定,同样,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也不能采取绝对量化的方式对赡养情况事无巨细地进行计算后,要求多子女完全平均化。就本案而言,原告主张的生活费、护理费、医药费、八十大寿庆典费等相应请求项目产生于其母丁秀芳随其生活期间,原告为其母支付上述费用是应尽赡养义务的具体表现,也是体现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法律未赋予承担了全部或部分赡养义务的一方子女有权向其他应承担赡养义务的子女进行追偿的权利。故原告主张被告董维根分担生活费、护理费、医药费、八十大寿庆典费等诉求,缺乏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被告董维根分担丧葬费,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为母亲丁秀芳办理丧事的事宜曾与被告董维根达成一致意见,且董维根亦不认可原告提供的相关费用凭证及开支清单,故原告主张的该费用数额缺乏事实依据。综合考虑死者的年龄、死亡时间、当地办理丧事的风俗习惯、当地的生活消费水平、国家提倡丧事从俭以及被抚养人的人数等因素,参照扬州地区上年度即2016年的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六个月的标准,本院酌定丧葬费为33806元,扣减原告已从社会保险机关领取丁秀芳的丧葬费20000元,其余13806元由被告董维根承担六分之一,即2301元。对于原告认为是董维珍为母亲丁秀芳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母亲死后的丧葬费也应归董维珍所有的意见,本院认为,社会养老保险具有很强的人身专属性,丁秀芳死后,由社会保险机关支付的丧葬费是专门用于为其办理丧事的费用,故对原告的该意见不予采纳。对于原告向被告董维根主张利息的诉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王艳霞、王延河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鲁0791民初4527号】

本院认为,“幼则仰食父母,长则反哺双亲”。赡养父母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更是社会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百善孝为先,论心亦论迹,善待父母,赡养父母,每个儿女责无旁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应尽的赡养义务属于法定义务,多尽孝也属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周某某生前在潍坊实际由王艳霞直接赡养,后本院(2021)鲁0791民初2798号案件判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的次日起周某某由王艳霞负责日常照顾”,王艳霞支付父母医疗费、养老服务费等实为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不存在王艳霞所谓的为周某某垫付相关费用的问题。王延河、王艳林、王延新已经实际履行了(2021)鲁0791民初2798号周某某诉王延河、王艳林、王艳霞、王延新赡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对周某某尽到了赡养的义务。法律并没有规定已经履行较多赡养义务的子女享有向其他履行赡养义务较少的子女追索费用的权利,王艳霞作为赡养义务人请求其他赡养义务人王延河、王艳林、王延新承担或支付涉案的相关费用,缺乏法律依据。


根据上述案例可知,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的司法裁判尺度并不一致。
支持追偿的理由主要为:赡养义务属于法定之债,全体子女属于共同债务人,主要承担赡养义务的子女已经代为履行其他子女的债务,因此具有法定追偿权。
不支持追偿的理由主要为:追索赡养费的权利具有人身专属性;其他子女的追偿权没有法定依据;赡养属于子女法定义务,任何一个子女都应该赡养老人,不应当追求赡养费平均分担的法律效果;赡养属于抽象行为,无法用金钱量化;负有主要赡养义务的子女在分遗产的时候可以多分,可以得到补偿等。

02


如果A可以要求其他子女承担,承担的金额如何确定



申永成与申振国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2民初46305号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本案被告系原告之子,其应对原告履行赡养义务。对于赡养费数额,被告虽依协议书约定支付了一笔养老费,但协议书同时约定费用不够由子女分摊,现原告长期在养老院居住,确有较高养老费用、医疗费用支出,本院综合考量原告日常生活需要、赡养义务人数量、子女收入情况、原告及被告的身体及年龄状况及本地实际消费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赡养费数额为700元。
同时应该指出,原告自身虽有一定收入,但亦应考量经济能力,谨慎选择养老方式,避免对子女带来过高的经济压力。

邓某某与王某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6民初26509号】

综合考虑北京市丰台区生活水平、老人的需求、老人自身的收入及现有经济状况、子女人数和子女赡养能力,对于邓某某要求王某、王某2每月支付1000元赡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王某某在父亲去世后一直担负着照顾邓某某生活起居的主要赡养义务,且其收入较低,家中孩子患有严重疾病,经济负担确实较重,故根据其实际情况和困难,本院支持其每月给付邓某某赡养费500元。对于邓某某请求王某、王某2各承担三分之一医药费,因此前的费用均由王某、王某2实际支付,邓某某未自行支出,故本院对其要求三被告分担医药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此后如发生医药费,可待发生之后再另行解决。对于邓某某请求三被告按每月2000元标准给付保姆费,因实际尚未聘请保姆进行照护,未有保姆费的支出,故本院亦不予支持。


根据上面的案例可知,法院在进行赡养费计算时,主要会考虑老人实际开支需要、老人补贴收入情况、以及子女的收入情况、负担能力、当地物价水平等情况。在进行赡养费分摊时会根据子女实际履行赡养情况、子女个人工资、子女经济压力等因素进行一定的区分,但是在涉及到医药费时一般采取子女平均分摊的方式。同时也应该注意到法院支持的法院已实际发生为准,未实际发生的费用较难获得法院的支持。


03


其他家庭遇到类似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理


首先是全部子女能协商出一个赡养老人的方案,并将方案落到书面上各方签字。
其次是在不能协商出一个合适方案的情况下,即便时间精力上做不到各个子女平均承担,至少做到资金上各个子女平均承担,同时多偏袒时间精力付出较多的子女一些。在各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作为老人既要考虑不能亏待了照顾自己的子女,即要求其他的子女分摊一部分费用;同时作为老人也要考虑不能太依赖照顾自己的子女而将自己的财产全部交付给照顾自己的子女。拿到财产后,对老人照顾的态度发生变化的子女也不少。
最后,赡养老人的子女若有需要其他子女一起承担的经济费用,最好是在照顾老人就提出要求其他子女承担。若等老人过世后再主张,没有实际产生的费用一般不支持,像为老人提供住所的经济成本、照顾老人的精力投入,事后均无法要求获得补偿。只能是之际支出的款项才能主张,而实际支出有时也受限于证据的收集,而不能找全。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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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9: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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